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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詳細內容請參判決書)

經本院詳加比對林錫山所使用之各該帳戶及保險箱等相關收支明細資料後,認林錫山不明現金財產收入計3億1367萬9240元,扣除現金回流重複計算3,799萬2,320元,及其收取李保承交付之現金3,950萬元後,尚有2億3,618萬6,920元之現金財產增加,與其收入顯不相當。而經審認林錫山提出相關之說明後,仍認其對於上開2億3,618萬6,920元來源不明現金財產,尚無法為完整、充分、詳實之交代,亦無法證明其來源為合法。

林錫山此部分所犯洩密罪與收取回扣罪,為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規定,應從較重之收取回扣罪處斷。

被告之抗辯

而被告林錫山亦承認所收取款項與其職務上之對價性,且約定時沒有說收取之款項是車貸利率算法針對哪幾個案件,而是包裹性的說,相關案件願意幫忙推動等語,顯見,被告林錫山知悉網遠公司於其要求給付款項之時,確有承做立法院之相關採購案,而其所要求之款項,就網遠公司而言,顯係基於林錫山願包裹性的於相關案件幫忙推動而來。

新聞稿全文如下:土地貸款銀行

嗣因蔡望怡、梁雯?、徐富姬均持反對意見,無法不予決標意藍公司,而改將已完成評選之民意匯流案不予決標。林錫山並使李保承另提案之「立法院行動裝置網路安全強化建置案」(下稱MAM第二案)得以立法院之剩餘款支應,而於105年提早進行,另向李保承收取300萬元回扣後,將MAM第二案交辦高振源,經高振源指示王文龍辦理。嗣網遠公司並順利標得MAM第二案。

另由陳露生於第一次評選會議後召集資訊處同仁開會時,明確表達林錫山較屬意網遠公司,並由網遠公司再行向資訊處推介納入OAM系統,並提出可以優規方式引入OAM系統,復不顧田志文關於採購OAM系統有綁標疑慮之反對意見,逕提供其手寫修改需求資料在「憑證管理中心(CA)」及「憑證註冊中心(RA)」需求規範中,加列「安全存取稽核及權限控管機制」等字語,在該案招標文件中增列有利網遠公司之規範,使網遠公司取得不公平之競爭優勢。

經比對網遠公司RFP問題及說明表內容,可以確認網遠公司林明玉所製作RF P問題及說明表,係根據田志文於102年11月8日交給陳露生之田志文初步定稿RFP所製作,而該份RFP,係由陳露生交給林錫山後,由林錫山洩漏予李保承,再由林錫山將林明玉所製作之RFP問題及說明表,指示陳露生評估。

被告林錫山固承認收受李保承所交付之款項,然金額為2,800萬,103年2月僅收300萬元,並認為其所犯係貪污治罪條例之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及坦誠洩漏民意匯流案之評選結果予網遠公司,亦承認財產來源不明罪。

高振源與王文龍則於辦理MAM第二案過程中,共同基於洩密犯意,由高振源指示王文龍與網遠公司人員聯繫,由王文龍依網遠公司提出之RFP作為該案招標文件內容,使網遠公司事先知悉招標文件內容,而取得不公平競爭優勢。

另被告高振源、陳亮吟、蔡望怡、王文龍、蘇百惠、蕭月妮、林明玉、蕭月如,參酌其等應係一時失慮致罹刑章,兼?其等本件車貸利率如何計算犯罪之動機、目的等一切情狀,足認其等歷此偵審程序,當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認其所受刑之宣告,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法分別宣告如主文所示之緩刑期間、併付保護管束及義務勞務,用啟自新。

然於確認林錫山之意思後,於104年7月29日向林錫山陳報不予決標予意藍公司之建議,接獲林錫山「資訊處確認OK即可」之指示後,旋由陳露生於104年7月30日召集高振源、蔡望怡、梁雯?、徐富姬討論本案不予決標予評選結果第一序位之意藍公司(網遠公司係第二序位)之可能性,高振源當場提出意藍公司技術及履約能力之疑慮,惟蔡望怡、梁雯?、徐富姬均持反對意見。

陳露生、高振源、陳亮吟、蔡望怡、蘇百惠、王文龍洩漏國防以外機密部分

惟矢口否認有何收受回扣、違背職務收受賄賂、圖利及洗錢罪嫌,辯稱:伊承認收取網遠公司款項2,800萬元,但約定的時候並沒有說收錢是針對哪幾個案子,而是包裹性的說,相關案件願意幫忙推動,與特定標案無對應計算關係;憑證更新案伊承認有收錢有交資料給李保承,但伊並沒有以洩密來交換李保承給伊的款項,也未指示陳露生洩漏招標文件予李保承知悉,伊是因為憑證更新案預算金額高達6,230萬元,特別關心此採購案,並非特意偏袒網遠公司。

而不予決標簽呈所載包括104年7月6日媒體報導有立法委員表示不需要建置本案;行政院104年7月17日函要成立「公共政策論壇」,基於政府一體,避免重覆投資;立法院正面臨委員改選換屆,新舊民意轉換之環境變遷;有加強資安需求,將經費挪作資安案件等四點不予決標之理由。

又林錫山使用其個人及借用他人帳戶共計32帳戶,自100年12月30日至105年1月19日期間,前揭林錫山使用之銀行帳戶,共存入現金2億3,964萬3,440元,且其日常花費均委由陳亮吟處理,其另交付予陳亮吟作為日常花費之現金計6,755萬8,800元。又檢察官於104年1月間指揮調查官執行搜索時,另查扣現鈔647萬7,000元,是以,林錫山之不明財產現金收入合計為3億1367萬9240元。

被告陳露生身為立法院資訊處處長,理應奉公守法,善盡職責,於長官為違法之指示、表達不正之意向時,本當予以拒絕、不予辦理,竟猶洩漏國防以外之秘密整合負債推薦,且圖利網遠公司,嚴重打擊民眾對於公務員之信賴,亦影響正當廠商參與立法院資訊處標案之意願,且於本院審理時,仍飾詞卸責,未見悔意。

兼?各該被告之犯後態度、犯罪之情狀、手段,暨渠等智識程度、家庭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宣告褫奪公權、定執行刑,以資懲儆。

是就憑證更新案部分,認被告林錫山、陳露生併有刑法第132條第1項洩密罪之犯行,因所犯洩密罪分別與收取回扣及圖利罪有想像競合犯之關係,依刑法第55條規定,陳露生應從重依圖利罪論處,而林錫山則應從重依收取回扣罪論處。

※合議庭成員: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陳興邦、陪席法官林瑋桓、受命法官鄭昱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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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亮吟與林錫山共同基於洩密之犯意,於民意匯流案之評選尚未公布前,即將評選結果洩漏予網遠公司李保承哪家銀行信貸利率最低桃園小額借貸債務整合是什麼小額信貸利率比較>民間貸款公司結婚基金借貸高雄借錢週轉

而扣除現金回流重複計算3,799萬2,320元,以及林錫山收取李保承交付之回扣現金3,950萬元後,林錫山尚有2億3,618萬6,920元之現金財產增加,與其收入顯不相當。而林錫山對於上開2億3,618萬6,920元來源不明現金財產,均無法為完整、充分、詳實之交代,亦無法證明其來源為合法。

而被告陳露生竟於林錫山交付上開問題及說明表後,密集召開會議,一再試圖導入網遠公司在「RFP問題及說明表」中的建議,包括購買OAM,及加入異術公司當初建議刪除之項目,並刻意加上李保承於向陳露生介紹OAM時所建議的「安全存取稽核及權限控管機制」用語,且向資訊處同仁表明林錫山較屬意、信賴網遠公司等情。

經本院互核本案相關證人之證述及卷附證據資料,再?諸渠等係在無法依政府採購法第50條規定不予決標與意藍公司,逕自決標與第二序位之網遠公司後,始再依政府採購法第48條第1項第7款規定,不予決標民意匯流案,上開不予決標之理由,均非當時考量不予決標之真實理由,被告林錫山所為,顯然已非容有機關之判斷餘地及裁量空間,而係明顯違反政府採購法第48條之規定,違法不予決標,彰彰明甚。

本院判決理由簡要說明:

就被告林錫山、劉馨蔚、蔡檳全被訴洗錢部分:本院審理後為無罪之諭知。

而林錫山於收取李保承交付之300萬元回扣及李保承交付之MAM第二案提案資料後,指示陳亮吟將李保承提供之MAM第二案提案資料交予高振源辦理,,由網遠公司於105年1月5日以底價1,150萬元公告得標,惟嗣旋因本案經搜索起訴,是網遠公司就MAM第2案自105年2月起即未履約,經立法院於105年4月18日函請網遠公司限期改善,網遠公司屆期未就違約情形進行改善或提出相關說明,嗣業經立法院於105年5月13日解除契約關係,並向網遠公司提起給付違約金訴訟,網遠公司並未因此獲有不法利益(是就被告陳露生、高振源此部分所為,爰不另為無罪諭知,詳後述)。

被告高振源、陳亮吟、蔡望怡、王文龍、蘇百惠分別為立法院資訊處副處長、高級分析師、科長、立法院秘書長室科長、約聘系統分析師,均為依據法令服務於國家所屬機關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竟為前開洩漏國防以外機密之行為,行為誠有不該,而被告王文龍業於偵查中坦認犯行,已見悔意,念諸小額借款3萬代書貸款設定費渠等應均係受長官台中民間信貸交辦、知長官屬意網遠公司,始一時失慮而為本案犯行。汽車借款ptt

林錫山民意匯流案及MAM第二案部分

而蘇百惠則有於辦理民意匯流案過程中,基於洩密之犯整合負債貸款意,向網遠公司林明玉洩漏RFP內容、履約期程、評選委員之審查意見,使林明玉於本案公前已知悉招標文件內容,得網遠公司提前備標而取得不公平之競爭優勢。

且網遠公司提出可以優規方式引入OAM系統,而陳露生復不顧田志文關於採購OAM系統有綁標疑慮之反對意見,逕加列「安全存取稽核及權限控管機制」等字語,雖於RFP中未明文列入OAM系統,然使其他有意願投標之公司,無從依RFP之文字知悉需否採購OAM系統,而網遠公司卻得以優規方式,引入OAM系統,以利網遠公司得標,是陳露生辯稱公告招標之RFP並未採OAM系統,伊通知網遠公司前來說明,並無使網遠公司因而產生何種優勢,亦無圖利網遠公司之行為云云,俱屬無稽。

參、理由摘要說明

林錫山收取回扣及憑證更新案洩密;陳露生憑證更新案圖利及洩密部分

且網遠公司亦確實以20%計入成本而為報價,並據以準備相應之款項,而林錫山歷次所收取之款項,大抵上亦與如附表一所示採購案扣除5%稅額後之20%相符,雖偶有出入,衡諸李保承證述之情狀,當係林錫山要求之款項,均係整數之緣故。而所謂「回扣」係就應給付之公用工程建築材料費、工程價款、公用器材、物品之價款中,提取一定比率或扣取其中一部分而收取之而言。

又對於回扣金額,如交付之一方於工程款中,按約定成數或比例為基準,自行增減量定,以提取回扣款,只要收受之一方允受,其犯罪行為即屬完成,本並非須與約定成數或比例完全一致為必要,是被告林錫山知悉網遠公司給付款項,係基於網遠公司承做立法院之相關採購案而來,而其要求一定之數額,經網遠公司提出後,林錫山亦加以允受,則本案林錫山上開收取之款項,當屬回扣無誤,且本院經審理後仍認林錫山所收取之回扣數額為3,950萬元。

林錫山雖於審判中辯稱103年2月(關於憑證更新案部分)僅收取300萬元,及主張所犯係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然所辯顯不足採信,惟並不影響其於偵查中業已收取款項之事實,並已繳回3,950萬元,故因其於偵勞工紓困貸款2017查中自白犯罪且於偵查中及審判中已繳回全部犯罪所得,應依貪污治罪條例第8條第2項之規定減輕其刑。

就憑證更新案部分:

林錫山竟與時任立法院資訊處處長之陳露生共同基於圖利網遠公司之犯意聯絡,共同於「立法院102年度國會憑證管理系統更新暨服務整合案」(下稱憑證更新案)公告招標前,洩漏該案承辦人田志文已依採購評選委員會之意見,修改之招標文件即服務建議書徵求說明書(Request For Proposal,簡稱RFP)之內容予李保承知悉。

而田志文業已依評選會議之指示,青年首次購屋優惠房貸2017條件確認無虛擬目錄、整合查詢之需求,且由田志文所提供之相關錄音譯文,可知陳露生及資訊處同仁早知OAM系統刪除,並為將預算執行完畢,討論新增項目。

李保承、林明玉、蕭月妮、蕭月如則因前開交付回扣予林錫山部分,同有行賄林錫山之意,而分別有共同或幫助犯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2項不違背職務行賄罪、提供助力幫助行賄之犯行。

陳露生謂其係基於負採購成敗之權責始召開上開會議,實係全然基於林錫山之意志,竟於憑證更新案業已召開第一次評選議,且不顧其同時身兼評選委員之職,本不得與所辦採購案有利害關係之廠商私下接洽與該採購案有關之事項,竟接受由林錫山交付之網遠公司RFP問題及說明表,且令網遠公司堂而皇之向立法院資訊處同仁再行推介OAM系統,並採納網遠公司所提之建議,甚至排除了當初共同參與規劃而未建議採用OAM系統的潛在競爭廠商異術公司,顯然背反前開政府採購法之規定。

2017-05-0518:14

被告李保承、林明玉、王文龍、蕭月妮、蕭月如均坦認犯行;而被告高振源、陳亮吟、蔡望怡、蘇百惠則矢口否認有何洩密之罪嫌。

民意匯流案中古車貸條件軍人貸款推薦法拍屋貸款申請>各銀行房屋貸款利率>青年貸款條件與MAM第二案部分:

本院審理後依相關證人證述及卷附通訊監察譯文,認李保承於104年7月24日經林錫山、陳亮吟洩漏民意匯流案評選結果後,即指示林明玉製作請託廢標資料,並由其與林明玉分別交予林錫山、陳露生、高振源,而陳露生原認李保承、林明高雄代書借款玉請託廢標為「流氓行為」。

林錫山另與陳露生、時任立法院資訊處副處長之高振源(陳露生、高振源所涉圖利部分,因網遠公司嗣後並未因此獲得利益,因而不另為無罪之諭知,詳後述)於辦理「立法院網路民意匯流平台開發建置案(下稱民意匯流案)」招標過程中,僅因網遠公司未經評選為優先議價廠商,因林錫山長期收取李保承給付之回扣,受李保承請託協助網遠公司取得立法院之立院資訊採購案之約定,不予決標民意匯流案後,其所留下之預算,應可供網遠公司嗣後之提案使用,接受李保承請託不予決標給第一序位之意藍公司、不予決標民意匯流案。

惟陳露生、高振源仍執意不願將民意匯流決標予意藍公司,遂更弦易張,於同年7月31日再行邀集蔡望怡、徐富姬召開會議,由陳露生提出以非技術因素為由,廢標民意匯流案,並退回蘇百惠簽擬依評選結果與意藍公司議價之簽呈,嗣由蘇百惠依陳露生擬辦內容製作簽呈,於8月6日簽呈不予決標民意匯流案,經林錫山於8月12日核准。

李保承、林明玉、蕭月妮、蕭月如行賄部分

依相關證人之證述,可知林錫山每次均係向李保承要求定額之款項,且大致上是以每年年初、年中,一年索取兩次之方式。而20%係李保承依林錫山要求之款項,去與網遠公司得標之標案金額計算及其過往擔任小包時給付之經驗後,大抵上是得標金額20%,李保承並據以要求林明玉於提案、報價時加計20%之成本、要求蕭月妮於立法院之採購案中均需準備20%之款項,以供李保承交付予林錫山,是雖李保承與林錫山並未明言約定20%比例,然雙方即係依此比例為歷次回扣款項之給付。

又被告林錫山雖有於104年9月11日收取300萬元回扣,然此當係其循前開每年分兩次向被告李保承索取回扣,而於翌年年初時再對應網遠公司有無承做立法院之標案,進行扣抵,而MAM第二案之經費,雖有部分來自於不予決標民意匯流案所流用之經費,然本案尚乏證據證明前開林錫山與李保承謀議不予決標與意藍公司、不予決標民意匯流案斯時,即有以之作為李保承嗣後於104年9月11日交付300萬元之對價,或作為後謝,是該300萬元,應僅係被告林錫山承前協助網遠公司推動標案,所收取回扣,並對應於網遠公司成功得標之MAM第二案,尚難認係基於特定違背職務行為所收取之賄賂。

林錫山於上開擔任立法院秘書長期間,利用職務上具有決策立法院資訊處資 訊系統採購案之機會,自101年1月間某日起至104年9月11日止,依網遠公司前一年度或當年度得標立法院標案整合負債是什麼金額約20%之比例,於每軍公教貸款試算年1月(103年為2月)、5月(104年為9月)各一次,共計8次(含後述民意匯流及MAM第二案300萬元)共向網遠科卡債協商後多久恢復信用技股份有限公司之實際負責人兼總經理李保承收取其標得之資訊採購案現金回扣計3,950萬元(詳附表一)。

林錫山2億3,618萬6,920元現金財產來源不明部分

財產來源不明部分:

〔記者張文川/台北報導〕台北地院農地貸款利率今依8次收受回扣罪,與公務員財產來源不明罪,重判立法院前秘書長林錫山16年有期徒刑、褫奪公權6年,北院新聞稿剛出爐,共8168字,合議庭痛批林錫山「敗壞官箴,重創公務廉潔形象」。

至被告陳露生、高振源、陳亮吟、蔡望怡、蘇百惠、王文龍洩漏國防以外機密部分,經本院審理後,認其等所為均已逾越「詢規、詢價」或「評估可行性」之合理界限,其等上開洩漏部分,分屬包含招標文件內容、其他足以造成限制競爭或不公平競爭之訊息,顯有限制競爭或不公平競爭之情,自屬應秘密之事項無訛,是應分別依刑法第132條第1項、第3項論處。

而被告李保承、林明玉、蕭月妮、蕭月如則因前開交付或幫助交付回扣予林錫山部分,同有行賄林錫山之意,而分別有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2項不違背職務行賄罪、或幫助行賄之犯行,而分別論以共同正犯、幫助犯,因偵查中期等均自白犯罪,應依法減輕。

綜上,依各該被告依法應予以減輕其刑之相關規定,並審酌被告緣林錫山長年擔任立法院秘書長,位居要職,理應奉公守法、廉潔自守,善盡職責,竟為貪圖私利,於立法院資訊採購案中,收取回扣,協助特定廠商推動、取得標案,敗壞官箴,不僅嚴重影響正當廠商參與立法院資訊處標案之意願,立法院資訊採購之品質亦令人憂慮,且累及立法院資訊處之同仁,又就其來源不明之鉅額財產,未能據實說明,重創公務員之廉潔形象,然衡諸其於偵查中業已坦承收取網遠公司款項,承諾協助推動標案之事實,並自動繳交犯罪所得,提出其財產供扣押以備將來犯罪所得之追徵,已見悔意。

林錫山復明知依政府採購法第6條第1項、第34條、同法施行細則第25條之1、第38條第1項第2款規定:機關辦理採購應以維護公共利益及公平合理為原則,對廠商不得為無正當理由之差別待遇;機關辦理採購,其招標文件於公告前應予保密。但須公開說明或藉以公開徵求廠商提供資料者,不在此限。

而民意匯流案,李保承雖然有來請託,但伊不是按照李保承請託而廢標,伊在媒體報導立委批評此案公器私用時,伊是政治任命,基於政治上考量,本即有意暫緩本案之進行,無須李保承請託,所顧慮者僅資訊處之業務影響及適法性考量,是就李保承之請託,伊並未交辦,最後是因資訊處專業評估而廢標云云。

被告李保承身為網遠公司實際負責人,不循正途經營公司,竟以不正方式,換取被告林錫山協助網遠公司推動、標得立法院資訊處採購案,而於偵查之初供詞反覆,嗣始知坦承犯行,已現悔意。

被告林明玉、蕭月妮、蕭月如,所為雖有不該,然於偵查中及本院審理時,均坦認犯行,且車貸沒繳完賣車供述甚詳,態度良好。

陳露生與蔡望怡於辦理民意匯流案過程中,共同基於洩密之犯意,由蔡望怡向網遠公司李保承、林明玉、蕭禮明洩漏立法院預算金額,詢問網遠公司能否做的起來,是否願意少賺點、RFP內容、完工驗收期程、共有3家廠商包括意藍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來詢標、評選時將提問參標廠商對本案有關著作權及智慧財產權議題等應秘密消息,使網遠公司取得不公平之競爭優勢。

被告陳露生則均矢口否認有何圖利、洩密之之罪嫌,伊在憑證更新案採購過程,本於承辦資訊處長之權責,基於公共利益、採購效益及專業判斷之考量,為適當之採購決定,伊係因只有網遠公司提資料,異術公司已無其他問題,因此只通知網遠公司來說明,伊在RFP手寫加入「安全存取稽核功能及權限控管機制」及在RFP加入各項規格及功能亦均無造成綁標或限制競爭之情,伊是因承辦人田志文如再發函,將無法在年底前完成採購並決標,所以才更換田志文,伊並無違反政府採購法之規定,亦無洩密或圖利網遠公司之行為,就民意匯流案部分,伊並沒有指示蔡望怡要提醒李保承云云。

沒收部分:林錫山就所犯收受回扣罪部分,已繳交之犯罪所得3,950萬元應予沒收。又其來源不明之財產236,186,920元,依貪污治罪條例第10條規定,視為犯罪所得,此部分雖未據扣案,依法應宣告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機關辦理招標,不得於開標前洩漏底價,領標、投標廠商之名稱與家數及其他足以造成限制競爭或不公平競爭之相關資料;不得以足以構成妨礙競爭之方式,尋求或接受在特定採購中有商業利益之廠商之建議;機關辦理採購,應於招標文件規定代擬招標文件之廠商,於依該招標文件辦理之採購,不得參與投標、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或協助投標廠商。

另就被告陳露生、高振源關於憑證更新案、MAM第二案所涉圖利罪部分,則因網遠公司嗣並未獲得不法利益,此部分因與其等上開洩密部分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均不另為無罪諭知。

嗣並因田志文堅持再發函調卷,恐不利網遠公司得標,且恐無法同年勞保貸款201712月31日前完成開標、簽約程序,而調整田志文青創貸款利率2017什麼是房貸二胎職務,藉此得標憑證更新案後取得得信用不好如何借錢標金信用卡整合代償銀行額6,230萬元,網遠公司因此取得不法利益2,195萬元(含給付林錫山之回扣1,45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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